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四章 安置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保障军队离休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随迁配偶和子女就业、上学,应优先安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