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四章 安置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对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转业退伍军人,在接收安置及工作分配中应给予优待。军官退出现役,根据其在部队的职务和专长,合理安置使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