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对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转业退伍军人,在接收安置及工作分配中应给予优待。

军官退出现役,根据其在部队的职务和专长,合理安置使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