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对退出现役的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收安置。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或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