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四章 安置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的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接收安置任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应当保证完成,不得拒绝。安置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合理。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自谋职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