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优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其他优抚对象因病医疗,有关部门在制定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予以优待,或者根据实际予以减、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