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优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对优抚对象应按规定给予优待。农村的优抚对象申请自建住房的,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应优先安排宅基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