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应予以照顾;对按规定探亲的,应安排假期,准予报销路费,其原有工资、福利等不得扣减。

未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在子女医疗、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单位双职工待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