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根据优抚对象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照顾。

企业破产,其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应当优先安排优抚对象培训、就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