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军用机动车通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渡口,以及在各类停车场停放,免交通行费和停车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