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章 拥军第十条已修改通往部队驻地的道路,负责修建和养护的交通、城市建设部门,应保证道路完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