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章 拥军第九条已修改驻皖部队建造营房及其他军用设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