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军办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