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