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一)涉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重点单位的;(二)涉及单位、场所、人员数量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涉及城市公用事业的;(四)其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情形。附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