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一)涉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重点单位的;
(二)涉及单位、场所、人员数量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城市公用事业的;
(四)其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情形。
附则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