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申报消防备案的,责令建设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备案,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实施检查时,建设单位不提供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经检查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