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火灾扑灭后,违反规定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