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