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