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不符合相应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