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和产生烟火的物品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