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保养,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