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