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