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未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未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