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迅速报警;起火单位应当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消防队接到火灾和其他突发事件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灭火和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火灾报警、灭火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