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条已修改消防指挥中心与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单位以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设有与当地消防指挥中心联系的有线或者无线通信设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