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