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