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责任区灭火、应急救援等工作需要,配备器材装备。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比较集中的地区的消防组织,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配置特种装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