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责任区情况,制订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作战演练。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并提供资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