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同时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灭火救援应当贯彻救人第一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