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依法建立的消防协会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协会章程开展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推广先进消防技术,加强消防行业自律管理。

灭火救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