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