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