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地方消防组织的执勤消防车辆,按照特种车辆登记和管理,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免缴车辆购置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