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馆,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住宅区、村庄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固定消防安全宣传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