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从事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从事建筑防火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鼓励其他消防从业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