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九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入成年育龄人员的管理职责:(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审验婚育证明;(三)与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定期组织查访和孕检,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四)对未采取节育措施或计划外怀孕的,落实节育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五)进行婚育情况登记,将流动人口生育子女和节育情况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六)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