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出成年育龄妇女的管理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对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

(三)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出具婚育证明,并保持定期联系;

(四)核发生育证,统计上报出生人口;

(五)落实独生子女优待政策;

(六)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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