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已废止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在单位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