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已废止市、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市、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