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计划外怀孕、生育情况属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