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