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计划生育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