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对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妨碍计划生育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