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对雇用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手续成年育龄妇女的或所雇用的成年育龄人员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