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有关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