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章 生育、节育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做节育手术的,手术费由现居住地雇用单位承担;无雇用单位的,先由本人垫付,回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