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章 生育、节育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对属于流动人口的怀孕妇女进行首次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医疗单位所在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并配合动员其就地采取补救措施。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不得为无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实施各种解除节育措施的手术。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