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章 生育、节育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月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缴纳管理服务费四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