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的60日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并及时支付工程款。严禁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